根据双方在庭审中的争议焦点,存在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原告罗女士是否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
本案中,罗女士主张赔偿的法律根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需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限定于保护“为生活消费的消费者”。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消费者”的范畴,但目前司法实践中普遍将消费者限定于“自然人”,而不包括“公司”等企业。
但自1994年我国颁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逐渐形成了“职业打假人”这一群体。因前段时间职业打假人打假“熟肉”索赔事件,“职业打假人”这个身份被公众熟知。“职业打假人”现特指通过法律途径主动购买市场流通的假冒伪劣产品并以此盈利的人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司法实践中往往不支持除食品、药品领域外的打假索赔行为。
本案中,因LV长沙芙蓉区店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罗女士购买商品超出其生活消费需要,也未提交证据证明罗女士及其男友为职业打假人,法院认为罗女士属于“消费者”。
二、经鉴定为假包的案涉商品,是否是从LV长沙芙蓉区店买走的那只包?
据公开的判决书可知,罗女士购包时拍摄有罗女士拎包照片一张,该照片中的手袋为正品,LV长沙芙蓉区店主张其实际交付的即为该照片中的包,罗女士表示照片中的包为展示用包,其实际买走的包为案涉假包。
双方的争议焦点为罗女士买走的那只包,是否为案涉假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本案中,罗女士提交了购物小票、支付记录等,可证实其当日确从LV长沙芙蓉区店购买型号为VAUGIRARD的手袋。虽然LV长沙芙蓉区店否认案涉假包是罗女士买走的那一只,但LV长沙芙蓉区店“作为路易威登(中国)商业销售有限公司在长沙开设的直营门店,路易威登作为国际知名的奢侈品牌,其收货、售货应有明确的出入库清单和严格的管理流程,能证明收货、售货的时间、货号、购买者信息、货款流向等,且应具有对应性和可识别性,对其售出商品的可识别性应负有更大的举证责任”。
罗女士作为消费者,不应对其苛求过重的举证责任,应由LV长沙芙蓉区店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因未能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案涉假包并非罗女士购买的那只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三、其他消费者,应该如何维权?
据媒体报道,因该案件的影响,现有大量消费者将LV包送检。笔者提示广大消费者,当事人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并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证据类型“鉴定意见”,只能作为私文书证当做初步证据使用。若被告对原告自行委托的鉴定报告有异议,仍需由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方可在庭审中作为鉴定意见使用。
四、LV称已申请再审,案件后续走向会如何?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再审阶段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阶段。后续案件走向,让我们持续关注LV长沙芙蓉区店能否提供足以提起再审审理的关键性证据。